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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雇主對於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其建築物,應有二處以上直接通達地面之避難梯、斜坡道;僅能設置一處避難梯者,其另一部分得以滑梯、避難用梯、避難橋、救助袋或避難用升降梯等避難用具代替。
前項規定之避難梯或斜坡道之一應置於室外,但設置前項後段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