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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作業許可:
一、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運搬非定置漁業、船團漁船或未申報卸魚聲明之白帶魚。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填報裝卸清單及檢查之規定。
四、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申報資料之規定。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有關船位回報管理之規定。
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運搬白帶魚以外之漁獲物。
七、違反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收取費用經營運送業務。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九條規定所加之限制或所附之條件。
二、違反依第十四條規定公告之事項。
三、違反依第三十六條或依第三十七條規定所指定或限制之事項。
四、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申請執照。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經核准換照而繼續經營娛樂漁業。
六、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規定公告事項之一。
七、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檢查,或對檢查人員之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
八、違反依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本法發布之命令。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以區漁會為限。
船團漁船漁業人應確實申報卸魚聲明。
白帶魚運搬船限運搬定置漁業、船團漁船所捕撈且完成申報卸魚聲明之沿近海白帶魚。
白帶魚運搬船之國內裝載港口,以基隆市八斗子、新北市澳底、野柳、宜蘭縣烏石、南方澳、新竹市新竹及臺中市梧棲漁港為限。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大陸地區為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警告地區時,以新竹市新竹漁港為限。
白帶魚運搬船運搬白帶魚至臺灣地區以外者,以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之大陸地區港口為限。
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回航時,不得裝載任何物品。
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回航時,應直接航行至原出港之漁港進港及接受海巡機關檢查,航行中不得靠岸或停靠海上箱網養殖地點。
有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時,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實施應變處置或措施。
前項應變處置或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於每航次出港前,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資訊系統詳實填報並列印裝卸清單,於進出漁港時,交由海巡機關檢查。
前項裝卸清單內容如下:
一、漁船及船員資料。
二、捕撈白帶魚漁船船名及裝載數量。
三、裝載港口。
四、出港日期。
五、直航大陸地區港口。
六、預計卸魚時間。
七、預計返港時間。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一月每航次出港之裝卸清單、船團漁船卸魚聲明書及魚貨交易證明。
白帶魚運搬船每航次出港前,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通報及確認船位回報正常,並經海巡機關向監控中心查詢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白帶魚運搬船需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及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如需關閉船位回報器,應向監控中心通報。
監控中心未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白帶魚運搬船限期返港修復,並命該船船長應以衛星電話每二小時向監控中心通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修復船位回報器前,不得出港。
白帶魚運搬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從事白帶魚運搬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僅從事白帶魚運搬,不得從事特定漁業。
二、不得裝載白帶魚以外之漁獲物。
三、不得收取費用經營運送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