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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白帶魚運搬船每航次出港前,應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通報及確認船位回報正常,並經海巡機關向監控中心查詢確認其船位回報器在開啟及正常運作狀態,始得出港。
白帶魚運搬船需維持船位回報器於開啟狀態,及應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如需關閉船位回報器,應向監控中心通報。
監控中心未收到船位回報資料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命該白帶魚運搬船限期返港修復,並命該船船長應以衛星電話每二小時向監控中心通報船位;進港後未完成修復船位回報器前,不得出港。
白帶魚運搬船船位回報器回報船位所需通訊費用,由漁業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