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白帶魚運搬船之國內裝載港口,以基隆市八斗子、新北市澳底、野柳、宜蘭縣烏石、南方澳、新竹市新竹及臺中市梧棲漁港為限。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大陸地區為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警告地區時,以新竹市新竹漁港為限。
白帶魚運搬船運搬白帶魚至臺灣地區以外者,以依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告之大陸地區港口為限。
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回航時,不得裝載任何物品。
白帶魚運搬船自大陸地區回航時,應直接航行至原出港之漁港進港及接受海巡機關檢查,航行中不得靠岸或停靠海上箱網養殖地點。
有第一項但書規定情形時,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實施應變處置或措施。
前項應變處置或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