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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白帶魚運搬船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從事白帶魚運搬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僅從事白帶魚運搬,不得從事特定漁業。
二、不得裝載白帶魚以外之漁獲物。
三、不得收取費用經營運送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