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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 EN
受災者自行墊付符合第三條及前條規定之費用後,得於門診、急診治療當日、出院之日或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之日起六個月內,依下列規定申請核退自墊之費用:
一、保險對象自墊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向保險人申請。
二、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規定,向保險人申請;受災者就醫之醫事機構按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高於本保險支付規定時,得依實核退。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04 日 ) EN
保險人審查結果,認應核退醫療費用時,應依下列規定及基準辦理:
一、發生於臺灣地區內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支付、給付及自行負擔費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
二、發生於臺灣地區外之案件: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及給付規定審查後核實給付。但申請費用高於其急診、門診治療日或出院之日前一季本保險支付特約醫院及診所急診每人次、門診每人次、住院每人日平均費用基準者,其超過部分,不予給付。
前項第二款有關核退費用之基準,由保險人每季公告之。
申請核退醫療費用之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保險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
下列期間,不予計入前項處理期限:
一、所附證件不齊,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自通知補件之日起至補件送達之日止。
二、基於審核需要,經保險人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病歷者:自通知調閱之日起至病歷送達之日止。
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者,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期間內就醫,經醫療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治療之下列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一、保險對象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
二、未具保險對象資格者就醫屬本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
三、前二款人員,其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前項期間,衛生福利部得視受災範圍及嚴重程度,以公告延長之。

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前,有大量受災傷病患須收治之情形時,保險人得視醫事機構收治各地受災傷病患嚴重情形,研判大量傷病患之受災區域範圍,與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權責機關會商後,報衛生福利部核准劃定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並公告之。
前項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範圍內受災者,自災害發生之日起,至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之日止,因受災就醫所產生之醫療費用及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之補助,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
符合前項規定之受災者已住院接受治療,而其受災地區未經納入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且於公告時尚未出院者,當次住院費用之補助期間,至出院之日止。
第一項區域範圍經衛生福利部核准劃定後,保險人於必要時,得先行通報各醫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