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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者就醫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前,有大量受災傷病患須收治之情形時,保險人得視醫事機構收治各地受災傷病患嚴重情形,研判大量傷病患之受災區域範圍,與該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權責機關會商後,報衛生福利部核准劃定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並公告之。
前項大量受災傷病患區域範圍內受災者,自災害發生之日起,至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之日止,因受災就醫所產生之醫療費用及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之補助,準用前二條規定辦理。
符合前項規定之受災者已住院接受治療,而其受災地區未經納入行政院公告之災區範圍,且於公告時尚未出院者,當次住院費用之補助期間,至出院之日止。
第一項區域範圍經衛生福利部核准劃定後,保險人於必要時,得先行通報各醫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