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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船舶因船型特殊,其部分標誌不能依本規則之規定設置時,由航政機關核定。
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之標誌,船殼材質為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者,得以漆繪法標明;其他因船殼材質特殊者,得經航政機關核准後,以適當之方法標明。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民國 111 年 07 月 05 日 )
船舶船名標誌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動力船舶
(一)船名應在船艏左右兩舷上方及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顯明易見之處標明,除數字得用阿拉伯數字外,均應以正楷中文自船艏至船艉(船艉中央自左而右)順序橫向焊刻於外板上;暗底漆以白色,明底漆以黑色或裹以黃銅。
(二)船名字體大小每字之長或寬,其總噸位滿二十而未滿一百者,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總噸位滿一百而未滿一千者,不得小於三十公分;總噸位滿一千者,不得小於三十五公分。
二、總噸位五十以上之非動力船舶
(一)船名應在船艉中央或艉部兩舷顯明易見之處標明,除數字得用阿拉伯數字外,均應以正楷中文自船艏至船艉(船艉中央自左而右)順序橫向焊刻於外板上;暗底漆以白色,明底漆以黑色或裹以黃銅。
(二)船名字體大小每字之長或寬,其總噸位滿五十而未滿一百者,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總噸位滿一百者,不得小於三十公分。
三、小船船名應在船艏左右兩舷及船艉中央標明,除數字得用阿拉伯數字外,均應以正楷中文,以適當大小及顯明顏色自船艏至船艉(船艉中央自左而右)順序橫向標示於外板上。
公務船舶因任務或實務需要,其船名標誌經航政機關核准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船舶之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應以正楷中文自船艏至船艉(船艉中央自左而右)順序橫向焊刻於船艉部船名之下方,並應與船名漆以同樣之顏色。

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應以阿拉伯數字焊刻於舯部主樑中央顯明易見之處;舯部無主樑者,應於舯部適當之處所或機艙之主樑上焊刻。
非自用遊艇之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前應加註英文字母「C」,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應以阿拉伯數字標明,英文字母「C」與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應以適當大小,在船艉中央自左而右順序橫向標示於船艉部船名及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之下方,並應使用與船名相同之顏色。
小船以外之船舶吃水尺度,應以阿拉伯數字焊刻於艏材及艉材左右兩舷顯明易見之處;遇有無艏材或艉材,應焊刻相當於艏材之處所,並以二十公分為一度,每字高十公分、寬二十公分,僅焊刻雙數,數字之底線,即表示吃水之深度。
前項吃水尺度,必要時得於舯部左右兩舷加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