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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小船以外之船舶吃水尺度,應以阿拉伯數字焊刻於艏材及艉材左右兩舷顯明易見之處;遇有無艏材或艉材,應焊刻相當於艏材之處所,並以二十公分為一度,每字高十公分、寬二十公分,僅焊刻雙數,數字之底線,即表示吃水之深度。
前項吃水尺度,必要時得於舯部左右兩舷加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