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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標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應以阿拉伯數字焊刻於舯部主樑中央顯明易見之處;舯部無主樑者,應於舯部適當之處所或機艙之主樑上焊刻。
非自用遊艇之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前應加註英文字母「C」,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應以阿拉伯數字標明,英文字母「C」與船舶號數或小船編號應以適當大小,在船艉中央自左而右順序橫向標示於船艉部船名及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之下方,並應使用與船名相同之顏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