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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EN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資料蒐集之項目及分析程序,證明品質管理系統之合適性、適當性及有效性。
前項程序,應包括使用統計技術及擇定之實施方法。
第一項分析之資料,應包括監管及量測之結果,其分析應提供下列資訊:
一、客戶對產品、服務或申訴處理過程之意見、評論及表達。
二、產品規格之符合性。
三、流程與產品之特性與變化趨勢,及適當改進之介入時機。
四、供應商所提供原物料或服務之評估。
五、製造業者接受稽核之結果。
六、必要時,服務報告之評估。
經前項分析發現品質管理系統有不適用、不合宜或無效者,製造業者應依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將分析結果作為改進之依據。
前項分析結果,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 EN
製造業者應依其所定之品質政策及目標為必要之變更,確保並維持品質管理系統之合適性、適當性與有效性,及醫療器材安全與性能。
前項變更,應以稽核結果、上市後監督、資料分析,及矯正與預防措施為依據,並經管理階層審查,確認變更內容後實施。
製造業者應採取矯正措施,去除不符合事項之發生原因,防止其再發生。
前項矯正措施之實施,不得無故遲延;其措施內容之訂定,應以不符合事項之影響程度為依據。
為實施第一項矯正措施,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完成下列各款事項之程序:
一、客戶申訴及其他不符合事項之審查。
二、不符合事項原因之判定。
三、矯正措施採行與否之評估。
四、矯正措施之規劃、訂定、實施,及品質系統文件之更新。
五、矯正措施無牴觸法規,及不減損醫療器材安全與性能之查證。
六、矯正措施實施情形及其有效性之審查。
製造業者應就所為不符合事項調查及矯正措施之實施結果,製作紀錄並保存。
製造業者應採取預防措施,去除潛在不符合事項之可能發生原因。
前項預防措施,其內容之擬訂,應以潛在不符合事項之影響程度為依據。
為實施第一項預防措施,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完成下列各款事項之程序:
一、潛在不符合事項及其可能發生原因之判定。
二、預防措施採行與否之評估。
三、預防措施之規劃、訂定、實施,及品質系統文件之更新。
四、預防措施無牴觸法規,及不減損醫療器材安全與性能之查證。
五、預防措施實施情形及其有效性之審查。
製造業者應就所為之潛在不符合事項調查及預防措施之實施結果,製作紀錄並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