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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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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第二條之通報及前條之通知,得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為之;但以言詞告知者,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其他方式補正。
前項作業,應注意維護保護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 )
第 2 條
嚴重病人之保護人,應填具願任保護人同意書,遞交醫療機構於七日內通報嚴重病人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資料應包括保護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與病人關係、電話號碼、住居所。
第 4 條
嚴重病人無保護人時,醫療機構應於診斷或鑑定完成後,將其就醫及陪同人員之相關資料,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選定保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