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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嚴重病人無保護人時,醫療機構應於診斷或鑑定完成後,將其就醫及陪同人員之相關資料,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選定保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