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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之全文 16 條,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保護人之職務如下:
一、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向精神醫療機構提供意見。
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維護嚴重病人之權益。
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接受專科醫師診斷及確認嚴重病人身分。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即時給予嚴重病人緊急處置。
五、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就醫及諮詢。
六、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
七、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協助嚴重病人辦理住院。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