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EN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使用者,經委託受委託機構以不低於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之程序確認其身分,得視為已辦理各該規定之身分確認程序。
電子支付機構依前項規定委託受委託機構辦理身分確認程序,應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受委託機構未能配合前項規定之管理措施者,電子支付機構應終止委託。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認使用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確認使用者可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操作並接收訊息通知。
二、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確認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提供國民身分證資料者,應向聯徵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及姓名資料。
(二)提供居留證、直立式戶口名簿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可供確認身分文件資料者,應向內政部或文件核發機關查詢資料,並向聯徵中心查詢姓名資料或以適當方式確認使用者之姓名。
三、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
四、以臨櫃審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憑證或透過視訊櫃員機,確認使用者之身分。
個人使用者以前項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跨機構間之國內外小額匯兌,其身分確認程序應增加下列方式之一:
一、確認使用者與前項第一款之行動電話號碼持有人為同一統一編號。
二、確認使用者本人之第二金融支付工具。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金融支付工具,以存款帳戶、信用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支付工具為限。但不包含銀行受理開立之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三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
二、徵提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及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之影本或影像檔。但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依法遴選派任代表人之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得不適用之。
三、由代表人或其所授權之代理人以臨櫃審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憑證或透過視訊櫃員機,確認使用者之身分。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第一款情形準用之。
電子支付機構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對於境內非個人使用者所徵提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之影像檔,應向經濟部、財政部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詢登記資料。
電子支付機構應依其所訂定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規定,確認使用者之實質受益人。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非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第九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非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前項作業,應徵提使用者之聯絡電話。
電子支付機構對使用者發行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該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視為已完成儲值卡記名作業。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 EN
金融機構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應自行辦理,如法令或本會另有規定金融機構得依賴第三方執行辨識及驗證客戶本人身分、代理人身分、實質受益人身分或業務關係之目的及性質時,該依賴第三方之金融機構仍應負確認客戶身分之最終責任,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能立即取得確認客戶身分所需資訊。
二、應採取符合金融機構本身需求之措施,確保所依賴之第三方將依金融機構之要求,毫不延遲提供確認客戶身分所需之客戶身分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
三、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受到規範、監督或監控,並有適當措施遵循確認客戶身分及紀錄保存之相關規範。
四、確認所依賴之第三方之所在地,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範與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所定之標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