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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二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