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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使用者辦理儲值卡記名作業,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非個人使用者之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
電子支付機構辦理前項作業,應徵提使用者之聯絡電話。
電子支付機構對使用者發行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該附隨電子支付帳戶之儲值卡視為已完成儲值卡記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