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個人使用者註冊及開立第一類電子支付帳戶,其身分確認程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認使用者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確認使用者可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操作並接收訊息通知。
二、確認使用者身分資料之真實性,確認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提供國民身分證資料者,應向聯徵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及姓名資料。
(二)提供居留證、直立式戶口名簿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核發可供確認身分文件資料者,應向內政部或文件核發機關查詢資料,並向聯徵中心查詢姓名資料或以適當方式確認使用者之姓名。
三、確認使用者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
四、以臨櫃審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憑證或透過視訊櫃員機,確認使用者之身分。
個人使用者以前項電子支付帳戶從事跨機構間之國內外小額匯兌,其身分確認程序應增加下列方式之一:
一、確認使用者與前項第一款之行動電話號碼持有人為同一統一編號。
二、確認使用者本人之第二金融支付工具。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金融支付工具,以存款帳戶、信用卡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支付工具為限。但不包含銀行受理開立之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