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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職責分配
本會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執行秘書職責如左:
一、籌劃推展會務。
二、處理日常事務。
三、調配督導考核所屬人員工作。
四、綜核文稿。
五、列席本會各項會議。
本會設一、二、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分別掌管業務監理、財務監理
爭議審議、總務等業務。
本會專門委員、組長、視察、專員、科員、助理員、雇員分別辦理指定工
作。本會得就專門委員中指定一人為副執行秘書,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
第一組職責如左:
一、本保險法制之研究及改進建議。
二、本保險業務報告暨統計資料之核簽。
三、本保險業務及醫療機構作業實況檢查計劃之擬訂。
四、本保險業務督導改進計劃之擬訂。
五、本保險醫療業務改進及其視導計劃之擬訂。
六、本會委員會議及醫療改進小組會議議程之擬訂。
七、本會委員會議及醫療改進小組會議案之處理暨關係文書之彙集整理。
八、交辦事項。
第二組職責如左:
一、本保險財務之研究與建議。
二、本保險財務報告之核簽。
三、本保險預算、結算、決算案之核簽。
四、本保險會計帳冊憑證之檢查。
五、本保險責任準備積存運用狀況及動用程序之核簽。
六、本保險事務費預算及其收支狀況之核簽。
七、本會基金監察與經費稽核小組會議之籌辦及審議案暨關係文書之彙集
整理。
八、交辦事項。
第三組職責如左:
一、本保險醫療及給付爭議審議案件之簽辦。
二、本保險醫療辦法及殘廢給付標準表修訂審議案之簽辦。
三、本保險醫療及給付問題之研究與建議。
四、本保險醫療顧問會議與法律顧問會議之籌辦,審議案暨其關係文書之
彙編整理。
五、交辦事項。
第四組職責如左:
一、印信之典守。
二、文書之收發、登記、繕校及檔案保管。
三、出納與庶務。
四、公物、財產及圖書雜誌與資料之保管。
五、辦公房舍之修繕與清潔衛生及安全管理。
六、不屬於其他各組主管事項。
七、交辦事項。
本會人事及會計工作,各依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指定人員兼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