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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互助之參加、退出及停止
新參加互助之機關學校,其公務人員應全體一次辦妥參加互助手續,造具
名冊 (格式如附件 (一) ) 及檢同福利互助資料卡 (格式如附件 (二) )
送住福會。
(編 註:附件一~二請參閱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 (二) (84年8
月版) 第 2291-2293 頁)
公教人員自到職之日起參加互助,並自離職或死亡之日退出互助。其互助
補助均自到職、離職或死亡之日計算。互助人到、離職或死亡之當月任職
未滿全月者,互助金仍照全月份扣繳。
互助人調職時,如同屬中央機關學校,原服務單位應通知調職單位繼續參
加互助。其互助金在不重繳之原則下,由原服務單位扣繳當月份互助金,
調職單位扣繳次月份互助金。
前項互助人如轉調不適用本辦法之其他機關學校,則自離職之日起退出互
助。
互助人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人應徵入伍服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互助,個人應負擔之互助
金,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全額負擔。
二、依法令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應即停止互助。
奉准復職或起薪時,其前後權利義務視同存續,停職與留職停薪期間
應繳之互助金及應領之互助補助,應予補扣、補發。但解除職務者,
應溯自停止互助之日起退出互助。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時,已繳之互助金及眷屬生活補助費,無論其在互
助期間已否補受補助,一律不予退還。
各機關學校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及職級異動之互助人,造具異動
月報表 (格式如附件 (三) ) ,於次月十日前送住福會。新進人員並應檢
送福利互助資料卡。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 (二) (84年8 月版
) 第 229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