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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互助人調職時,如同屬中央機關學校,原服務單位應通知調職單位繼續參
加互助。其互助金在不重繳之原則下,由原服務單位扣繳當月份互助金,
調職單位扣繳次月份互助金。
前項互助人如轉調不適用本辦法之其他機關學校,則自離職之日起退出互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