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互助人、受益人
福利互助以機關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人員全體參加為限,如有不應參加互
助而參加者,除其已繳互助金不予退還,已領之各項互助補助,應由其服
務機關學校負責賠償外,各該機關學校負責審核之人員,並應從嚴議處。
本辦法所稱福利互助之受益人,除本人喪葬互助外,均為互助人本人。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以居住台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或其他經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認定之地區為限。但派駐國外人員親屬,不在此限。其受
益人順序如左: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未成年子女領受互助補助,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具領之。但情形特殊無法定
代理人可具領者,得報由住福會審查決定之。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無前條所定之受益人時,其受益人改依左列順序辦理
:
一、互助人參加福利互助時指定之受益人。
二、互助人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受益人。
三、互助人原服務機關學校。
第六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受益人,如故意致互助人於
死者,喪失領受喪葬互助補助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