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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福利互助以機關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人員全體參加為限,如有不應參加互
助而參加者,除其已繳互助金不予退還,已領之各項互助補助,應由其服
務機關學校負責賠償外,各該機關學校負責審核之人員,並應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