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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以居住台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或其他經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認定之地區為限。但派駐國外人員親屬,不在此限。其受
益人順序如左: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未成年子女領受互助補助,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具領之。但情形特殊無法定
代理人可具領者,得報由住福會審查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