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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會議機密維護
會議議事範圍屬於國家機密或涉及國家機密者,以秘密方式舉行。
會議保密方式,視該會議機密程度高下及涉及範圍大小情形,由主持會議
單位研究辦理。主持會議單位或參與會議單位或個人,均應負保密責任。
秘密會議依其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影響程度,由主持或籌備會議之單位
主管區分秘密等級。
秘密會議之機密等級,必須相同或高於會議中所提出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
。會議之秘密等級,除有文字標示於有關資料外,主席應在會議開始與終
結時,口頭宣佈。
「絕對機密」或「極機密」之會議,得用代名,會議中有關各種資料,均
以代名為銜,不得使用會議真實名稱。
秘密會議之會場,須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之處所舉行,並注意防
止竊聽。「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會場,須作週密警衛部署。必要時
,得於會場週圍適當地區,採取臨時戒備措施,或佈置便衣武裝人員,擔
任外圍警衛任務。
進入秘密會議會場人員其限制如左:
一、參加秘密會議人員,應經調查合格,以與會議討論事項直接有關為限
,主持會議機關,於發出開會通知時,應將有關規定說明。

二、參加會議人數較多者,應由主持會議機關發給出席證,編列席次號碼

三、原定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時,通知主持會議機關,非經其機關主
管長官核准,他人不得代替。
四、出席人員,所帶隨從人員,以及會場服務工友,會議中,應在場外指
定地點待命。
五、會場服務人員應儘量減少,並須經忠誠調查合格。其他人員非經主席
許可一律不得進入會場。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得分段討論,與該段無關人員,主席得令
其退出會場。
秘密會議資料,由主持單位編號分發,並登記受領人之號碼,「絕對機密
」「極機密」資料,隨用隨發隨時收回。「機密」「密」資料參加會議人
員有攜回必要者,得准攜回。
參加秘密會議人員未經主席許可,對有關資料不得抄錄、攝影或錄音。
秘密會議紀錄分發範圍,以出席會議單位暨有關上級為限,紀錄中如涉及
未出席會議單位事項得摘錄通知。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之分段紀錄,必須抄送者,可就必須辦理部
份抄送。
秘密會議,以不發布新聞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持會議機關就其時機與範
圍斟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