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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進入秘密會議會場人員其限制如左:
一、參加秘密會議人員,應經調查合格,以與會議討論事項直接有關為限
,主持會議機關,於發出開會通知時,應將有關規定說明。

二、參加會議人數較多者,應由主持會議機關發給出席證,編列席次號碼

三、原定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時,通知主持會議機關,非經其機關主
管長官核准,他人不得代替。
四、出席人員,所帶隨從人員,以及會場服務工友,會議中,應在場外指
定地點待命。
五、會場服務人員應儘量減少,並須經忠誠調查合格。其他人員非經主席
許可一律不得進入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