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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秘密會議之會場,須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之處所舉行,並注意防
止竊聽。「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會場,須作週密警衛部署。必要時
,得於會場週圍適當地區,採取臨時戒備措施,或佈置便衣武裝人員,擔
任外圍警衛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