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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文書機密維護
接收機密文書時,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於另登記簿上並加
註機密等級,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受文為局長者:經安全探測後,陳局長親自啟封或由局長指定之人員
啟封。
二、受文為本局者:所有機密文件一律送請總務室主任啟封。
三、受文為其他人員:請逕送各該本人啟封。
四、啟封人員認為密件內容絕對不可外洩者,應加密封並在信封上批註承
辦單位交還收發人員,按絕對機密件傳遞規定辦理,認為無重大影響
者,可由收發人員按一般密件處理規定辦理。
擬辦、繕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件,其辦公處所應予隔離。與有
關單位會商時,亦應採隔離措施,會稿、呈核、呈判、交繕須承辦人親自
持送,不假他人之手。擬辦繕校「機密」「密」文書,應防止他人「窺視
」。機密文書會商,會商範圍應限制,會商經過應記錄附卷。
機密文書在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由承辦人員
親自持送,屬於「機密」「密」應密封傳遞。
機密文書複製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複製均應編號,分發時應登記,「絕對機密」「極機密」資
料為多頁者,每頁均應印上編號。
二、「絕對機密」文書受領機關不得複製。
三、「極機密」「機密」「密」之文書,因申請接受分發必須複製時,複
製權責位依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四、機密文書,必須印刷或其他方法複製時,應在公營機構辦理為原則,
如若必須交由民間機構承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複製份數不得超過
規定。
機密文書用印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持往辦理,監
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於蓋印之文件及底稿最末
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屬於「機密」或「密」者之用印,由繕校
人員持往辦理。
機密文書封發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極機密」文件之封發,由承辦人員督導辦理。「機密
」「密」件,由指定之繕校人員、收發人員辦理。
二、機密文書應封袋於雙封套內,內封套右上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
外封套應以質料較佳之牛皮紙印製,內外封套均寫明收 (發) 地址,
收 (發) 文者,暨發文號,依照一般普通公文處理,但外封套不得標
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三、對軍事機關部隊之發文,其封套以書寫信箱號碼為原則,不得將信箱
號碼與番號並用。
機密文書傳遞規定如左:
一、在我國領域之內,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由承辦人或指定專
人直接傳遞,或以雙掛號函件傳遞。
二、傳送至海外其他國家或地域,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
利用外交郵袋傳遞,「密」件以雙掛號函件傳遞。
直接傳遞之文書,事先應件銷燬準備,如遇緊急情況得以銷燬呈報備查。
機密文書保管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資料檔案,應與非機密文書資料檔案隔離,並依機密等級分
別保管。
二、機密文書保管處,應設置於辦公廳之內。如有移離必要,應於事先報
請局長核准。
三、「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資料應置於保險箱箱或鐵製箱櫃之內,
裝上對字密鎖,必要時存置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設置警報系統。「機
密」「密」文書資料應置於一般金屬公文箱櫃中並予加鎖。
四、保管機密文書資料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其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
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接管人員,並列冊呈報局長核備。
五、接管人員於接管後,應將暗鎖字號變更。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應
隨時檢查公文箱櫃安全程度,如有損壞,應予立即修復。
機密文書無繼續保管必要時,主管單位得依權責呈報核准,在指定人員監
督下銷燬或溶化。
製作機密文書之廢件、草稿、複寫紙、臘紙等應立即銷燬,印刷機密字版
印畢應即拆版。
遇有戰事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機密文書無法繼續保管時,得呈報上級
核准後,應予徹底銷燬。
奉准銷燬之機密文書,應逐件登記該文件之「來文機關」「字號」「件數
」「奉准銷燬日期文號」「銷燬日期」「銷燬執行人銷燬監督人級職姓名
」等項向上級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