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擬辦、繕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件,其辦公處所應予隔離。與有
關單位會商時,亦應採隔離措施,會稿、呈核、呈判、交繕須承辦人親自
持送,不假他人之手。擬辦繕校「機密」「密」文書,應防止他人「窺視
」。機密文書會商,會商範圍應限制,會商經過應記錄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