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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機密文書保管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資料檔案,應與非機密文書資料檔案隔離,並依機密等級分
別保管。
二、機密文書保管處,應設置於辦公廳之內。如有移離必要,應於事先報
請局長核准。
三、「絕對機密」「極機密」文書資料應置於保險箱箱或鐵製箱櫃之內,
裝上對字密鎖,必要時存置保險室或密室中,並設置警報系統。「機
密」「密」文書資料應置於一般金屬公文箱櫃中並予加鎖。
四、保管機密文書資料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其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
點交單位主管,或指定接管人員,並列冊呈報局長核備。
五、接管人員於接管後,應將暗鎖字號變更。負責保管機密文書人員,應
隨時檢查公文箱櫃安全程度,如有損壞,應予立即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