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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機密文書複製規定如左:
一、機密文書複製均應編號,分發時應登記,「絕對機密」「極機密」資
料為多頁者,每頁均應印上編號。
二、「絕對機密」文書受領機關不得複製。
三、「極機密」「機密」「密」之文書,因申請接受分發必須複製時,複
製權責位依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四、機密文書,必須印刷或其他方法複製時,應在公營機構辦理為原則,
如若必須交由民間機構承製時,應派員監督製作,複製份數不得超過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