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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二 章 作業許可之申請及核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 條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大西洋作業許可者,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或勞氏(LR)登記號碼。
二、最近三年內拍攝之漁船彩色照片及其電子檔;漁船照片,應呈現船艏至船艉側身,並能清楚辨識漁船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照片尺寸為六英吋乘以八英吋,每英吋解析度至少一百五十畫素(pixelsperinch),電子檔大小低於五百千位元組(kilobyte)。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同意主管機關及國際漁業組織取得該船船位之授權書。但前已提供授權者,免附。
六、漁船最近一次進港或出港證明。

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五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目鮪組:
(一)當年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漁船之汰舊噸數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北長鰭鮪組: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北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為北長鰭鮪組漁船之汰舊噸數所新建造之漁船。
三、南長鰭鮪組:
(一)當年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南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南長鰭鮪組漁船之汰舊噸數所新建造之漁船。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六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限辦理:
一、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經營者非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已取得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當年度四月至九月赴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但期滿欲繼續於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者,得申請延長作業期間,最長不得逾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取得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之漁船船數,未達當年度船數限額時,主管機關得公告由取得南長鰭鮪組作業許可資格者提出申請,不受第八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申請前項作業許可之漁船,超過船數限額時,由鮪魚公會以公開公平方式抽籤排定順序,報送主管機關依序遞補許可。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六條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第八條申請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經營者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
五、換發漁業證照。
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或罰鍰繳納完畢。
七、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運搬船,申請增加作業洋區。

申請作業許可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且不得逾漁業證照有效期限。
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應以中英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書編號。
二、船名、漁船統一編號、總噸位、漁船全長、漁業種類。
三、經營者姓名或名稱。
四、許可之作業洋區、作業組別、作業漁區、作業期間。
五、國際識別編號。
六、IMO 船舶識別號碼或 LR 登記號碼。
經營者應於漁船上放置有效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影本,以備檢查。
鮪延繩釣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鮪延繩釣漁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船之經營者均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二船均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轉換為大目鮪組之漁船,應具備超低溫冷凍設施,其經營者並切結願意承受原大目鮪組漁船償還減船代償金義務。
四、轉換為北長鰭鮪組者,須當年度已無其他可依第十條規定遞補之漁船。
五、無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之情事。
漁船經許可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者,應提具足資證明已清空漁艙漁獲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始核發互換洋區或組別後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