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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大西洋作業許可者,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或勞氏(LR)登記號碼。
二、最近三年內拍攝之漁船彩色照片及其電子檔;漁船照片,應呈現船艏至船艉側身,並能清楚辨識漁船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照片尺寸為六英吋乘以八英吋,每英吋解析度至少一百五十畫素(pixelsperinch),電子檔大小低於五百千位元組(kilobyte)。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同意主管機關及國際漁業組織取得該船船位之授權書。但前已提供授權者,免附。
六、漁船最近一次進港或出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