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次年度作業許可之漁船,應符合第五條之一規定及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目鮪組:
(一)當年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大目鮪組漁船之汰舊噸數所新建造之漁船。
二、北長鰭鮪組: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北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為北長鰭鮪組漁船之汰舊噸數所新建造之漁船。
三、南長鰭鮪組:
(一)當年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南長鰭鮪組漁船。
(二)承受滅失時為南長鰭鮪組漁船之汰舊噸數所新建造之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