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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鮪延繩釣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鮪延繩釣漁船與其他漁船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船之經營者均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二船均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三、轉換為大目鮪組之漁船,應具備超低溫冷凍設施,其經營者並切結願意承受原大目鮪組漁船償還減船代償金義務。
四、轉換為北長鰭鮪組者,須當年度已無其他可依第十條規定遞補之漁船。
五、無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執行完畢之情事。
漁船經許可互換作業洋區或作業組別者,應提具足資證明已清空漁艙漁獲物之文件,並繳回原申領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始核發互換洋區或組別後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