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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一般規定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應於進入本區前一場站填寫飛行計畫,並詳
閱有關本區發布之飛航公告,俾免臨時變更飛行計畫、誤進軍事演習危險
區域,或發生意外事件。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在進入本區邊界前,應與民航局台北區域管
制中心 (TAIPEI CONTROL) 或民航局台北通信中心 (TAIPEI RADIO) 建立
通信連絡,並作位置報告,其預計通過邊界之時間與實際通過時間不得有
五分鐘以上之差異。在通信連絡未建立前,不得逕行進入。其因無線電故
障者,應按無線電故障程序處理。
中外航空器在本區飛航時,除事先取得許可外,不得飛離指定之航路及預
定之航線。其偏離航路或航線中心線之最大限度為左右各二十浬,並須經
常守聽民航局區管中心或其他指定電台之頻率,及遵守一切航管指示與規
定。
中外航空器,違反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者,中國空軍得派機攔
截。
中外航空器受中國空軍攔截機攔截時,應採取下列行動。
一、保持平直飛行,不作任何可能被誤認為含有敵意之動作。
二、立即將無線電調至緊急頻率 UHF 243 MHZ 與攔截建立直接通信,無
UHF 時,使用 VHF 121.5 MHZ 與相關之戰管單位 (CRC) 連絡,或
使用航管頻率與民航局區管中心連絡,俾與攔截機建立間接通信。其
不能建立通信者,應嚴格遵守攔截機所給之攔截信號 (如附件二) ,
採取規定之行動。
中外航空器,如不服從中國空軍攔截機之指示,致遭受損傷或發生不幸事
件,中華民國政府不負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