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外航空器受中國空軍攔截機攔截時,應採取下列行動。
一、保持平直飛行,不作任何可能被誤認為含有敵意之動作。
二、立即將無線電調至緊急頻率 UHF 243 MHZ 與攔截建立直接通信,無
UHF 時,使用 VHF 121.5 MHZ 與相關之戰管單位 (CRC) 連絡,或
使用航管頻率與民航局區管中心連絡,俾與攔截機建立間接通信。其
不能建立通信者,應嚴格遵守攔截機所給之攔截信號 (如附件二) ,
採取規定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