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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許可進入本區之中外航空器,在進入本區邊界前,應與民航局台北區域管
制中心 (TAIPEI CONTROL) 或民航局台北通信中心 (TAIPEI RADIO) 建立
通信連絡,並作位置報告,其預計通過邊界之時間與實際通過時間不得有
五分鐘以上之差異。在通信連絡未建立前,不得逕行進入。其因無線電故
障者,應按無線電故障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