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其他空運便利
第 40 條
除因違犯我國有關法律外,外籍民用航空器,地面裝備,備份零件,以及
技術供應品,而為經營服務國際空運業務之用者,可免受徵用或強制執行
之處分。
第 41 條
若航空器有關一切文件中有純屬文書工作之錯誤,而該項錯誤,顯非由於
意圖違犯法律,則有關機關應給予授權代理人或機長以更正之機會。
第 42 條
若發現文件中有錯誤之處,則營運人或授權代理人,應有機會向有關機關
說明該項錯誤係由疏忽所致,且非嚴重性質,其說明並經認為滿意者,不
受罰金之處分。
第 43 條
航空檢疫機關備有各國所需接種清單,暨符合「國際衛生規則」之接種證
明表格,以供離境乘客參考之用。
第 44 條
入境航空器之營運人應將航空器上之疾病人員 (除暈機病外) 立即用無線
電報報告民用航空局轉知航醫中心或衛生機關,俾於航空器到達時,有特
種醫術人員及所需裝備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