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入境航空器之營運人應將航空器上之疾病人員 (除暈機病外) 立即用無線
電報報告民用航空局轉知航醫中心或衛生機關,俾於航空器到達時,有特
種醫術人員及所需裝備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