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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貨物及其他物品之入境及出境
施於空運貨物待遇之規則及程序,不得低於施諸其他工具所運之貨物。
空運貨物之入出境報關程序之應用與執行,應保持空運所需之速度。
出口貨物之報關
一、空運貨物及非隨身行李之出口,應提示有關之文件。
二、在正常情形之下,空運出口貨物及非隨身行李得不作物質上檢查。
進口貨物之報關
一、貨物及非隨身行李之報關手續,必須在卸貨之國際機場完成之。
二、貨物轉運及出口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動植物檢疫應依照我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規,其要點如左:
一、進出口之動物及其產品必須持有檢疫證明書方准進口。犬、貓必需隨
附有效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及健康證明書。但狂犬病疫區之犬、貓禁
止進口。
二、進出口之動物須經隔離檢疫後始得放行,各類動物留檢期間如左:
(一) 進口動物:牛、綿羊、豬、駱駝、蜜蜂等十五天。
馬、驢、騾、及家禽 (雞、鴨、鵝、火雞) 十天。
犬、貓、二十一天。
野生禽獸七天以內。
其他愛玩動物二十四小時以內。
(二) 出口動物:牛、豬、山羊、綿羊等七天。
馬、驢、騾及家禽五天。
其他動物三天以內。
三、其他可能傳播病源菌之動物及動物產品,以及與疫畜接觸之物品,應
行檢疫。
四、生肉禁止進口。
五、除學術性研究用並向有關機關取得輸入許可證外,下列各物禁止進口

(一) 有害植物。
(二) 附著泥土之植物。
(三) 中華民國植物檢疫禁止輸入項目之植物。
六、除向有關機關取得輸入許可證外,左列各物禁止進口:
(一) 西瓜種子、蘿蔔種子及洋蔥種子。
(二) 馬鈴薯種子。
(三) 柑桔苗及香蕉苗。
七、左列各物禁止出口:
(一) 芳樟種子、香茅草苗及種子。
(二) 植物或其產品經發現有病蟲者。
八、除向有關機關取得輸出許向證外,左列各物限制出口:
甘蔗、鳳梨、茶葉、香蕉、薄荷、黃麻、茶用香花 (茉莉莠英) 可可
椰子、果樹類等種子、種苗或其芽體。食用菌種。
營運人之責任限制
一、凡空運貨物之商業發票、申報表、輸入執照等類文件,有不符要求,
或所載事實有不正確或遺漏者,除營運人自為進出口商或為進出口商
之代理人外,可免負責或受罰。
二、營運人辦理海關手續以前,對海關負有保管貨物、行李、非隨身行李
,郵政及供應品之義務,則該項物品一經海關接管並單獨控制後,即
解除其對於該項物品所負之義務與責任。
三、營運人經有關機關批准後,將貨物轉移至第三者所有,而該第三者在
海關已有適當保證金或擔保存案者,應即解除營運人所負關稅、稅捐
暨其他規費之責任。
四、空運貨物之必需文件,應由申報者遵照有關機關之要求提供之。
非進入目的地之貨物
一、貨物非隨身行李或供應品,若因錯誤、緊急事故,或因無法接近儲藏
所等原因,而未在原定目的地卸機,如營運人能提出該項物品未曾卸
機之理由,則可免予重新準備文件,亦不得對營運人處以刑罰、罰金
、徵收關稅及稅捐。但以營運人能向政府機關證明其未犯重大過失或
疏忽者為限。
二、託運至入境之貨物,若尚未經放行供國內消費之用,但因故仍需退回
來源地改寄另一目的地者,可准其改寄,而不需進口出口或過境護照
,惟不得有違犯現行法律情事。
機上飲食類供應品之出售與使用從事國際飛航之航空器,若在國境內之兩
個以上國際機場經停,但並無國內乘客之登機與下機者,可准出售與使用
免稅煙酒等類供應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