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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營運人之責任限制
一、凡空運貨物之商業發票、申報表、輸入執照等類文件,有不符要求,
或所載事實有不正確或遺漏者,除營運人自為進出口商或為進出口商
之代理人外,可免負責或受罰。
二、營運人辦理海關手續以前,對海關負有保管貨物、行李、非隨身行李
,郵政及供應品之義務,則該項物品一經海關接管並單獨控制後,即
解除其對於該項物品所負之義務與責任。
三、營運人經有關機關批准後,將貨物轉移至第三者所有,而該第三者在
海關已有適當保證金或擔保存案者,應即解除營運人所負關稅、稅捐
暨其他規費之責任。
四、空運貨物之必需文件,應由申報者遵照有關機關之要求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