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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動植物檢疫應依照我國有關動植物檢疫法規,其要點如左:
一、進出口之動物及其產品必須持有檢疫證明書方准進口。犬、貓必需隨
附有效狂犬病疫苗注射證明及健康證明書。但狂犬病疫區之犬、貓禁
止進口。
二、進出口之動物須經隔離檢疫後始得放行,各類動物留檢期間如左:
(一) 進口動物:牛、綿羊、豬、駱駝、蜜蜂等十五天。
馬、驢、騾、及家禽 (雞、鴨、鵝、火雞) 十天。
犬、貓、二十一天。
野生禽獸七天以內。
其他愛玩動物二十四小時以內。
(二) 出口動物:牛、豬、山羊、綿羊等七天。
馬、驢、騾及家禽五天。
其他動物三天以內。
三、其他可能傳播病源菌之動物及動物產品,以及與疫畜接觸之物品,應
行檢疫。
四、生肉禁止進口。
五、除學術性研究用並向有關機關取得輸入許可證外,下列各物禁止進口

(一) 有害植物。
(二) 附著泥土之植物。
(三) 中華民國植物檢疫禁止輸入項目之植物。
六、除向有關機關取得輸入許可證外,左列各物禁止進口:
(一) 西瓜種子、蘿蔔種子及洋蔥種子。
(二) 馬鈴薯種子。
(三) 柑桔苗及香蕉苗。
七、左列各物禁止出口:
(一) 芳樟種子、香茅草苗及種子。
(二) 植物或其產品經發現有病蟲者。
八、除向有關機關取得輸出許向證外,左列各物限制出口:
甘蔗、鳳梨、茶葉、香蕉、薄荷、黃麻、茶用香花 (茉莉莠英) 可可
椰子、果樹類等種子、種苗或其芽體。食用菌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