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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非進入目的地之貨物
一、貨物非隨身行李或供應品,若因錯誤、緊急事故,或因無法接近儲藏
所等原因,而未在原定目的地卸機,如營運人能提出該項物品未曾卸
機之理由,則可免予重新準備文件,亦不得對營運人處以刑罰、罰金
、徵收關稅及稅捐。但以營運人能向政府機關證明其未犯重大過失或
疏忽者為限。
二、託運至入境之貨物,若尚未經放行供國內消費之用,但因故仍需退回
來源地改寄另一目的地者,可准其改寄,而不需進口出口或過境護照
,惟不得有違犯現行法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