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業務經營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得申請經營下列業務:
一、資訊儲存、檢索業務。
二、資訊處理業務。
三、遠端交易業務。
四、文字處理編輯功能業務。
五、語音存送業務。
六、電子文件存送業務。
七、電子佈告欄業務。
八、電子資料交換業務。
九、分封交換數據通信業務。
十、傳真存轉業務。
十一、資料格式與編碼通信協定之處理及轉換業務。
十二、視訊會議業務。
十三、航空訂位網路業務。
十四、網際網路業務。
十五、國內衛星小型地面站數據網路業務。
十六、其他經電信總局許可之電信加值網路業務。
前項第九款分封交換數據通信業務不包括訊框傳送及非同步傳送模式之服
務。
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應經電信總局許可,發給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依法
營業。
申請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電信總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專業計畫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聘任及學歷證明書。
四、自然人附送身分證明文件: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商號附送其營業證照
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主事務所及其代表人之姓名
、住所。
二、營業項目。
三、營業區域。
四、通訊型態。
五、電信設備概況。
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業務種類及其業務簡介,內容含營業區域、使用者設備及使用者
接入方式。
二、系統設備概況,含系統架構圖、機房設備接續圖、責任分界點及機房
設備明細表。
三、預定開始營業日。
四、最近年度決算書表:包括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盈虧撥補表、現金流
量表、財務報表註釋及會計師查核報告。但籌設中公司得免附。
五、申請經營業務所需資金來源及運用。
六、申請經營業務未來三年營運量及收支預計。
七、與國外加值業連線者,應附雙方協定書影本,協定書內容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 雙方約定提供之業務種類。
(二) 國際電路兩端設置地點。
(三) 有效期間或終止條款。
(四) 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八、申請經營分封交換數據通信業務者,應附編碼計畫書。
電信總局對於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申請,經審查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
者,應發給電信加值網路系統籌設同意書:
一、財務能力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
二、技術能力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
三、設備水準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
前條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電
信加值網路設備之裝設者,應於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電信總局申請
展期六個月。
前項展期之申請以一次為限,逾期應註銷其籌設同意書。
電信加值網路設備裝妥後,申請人應以書面報請電信總局派員審驗,審驗
合格者,由電信總局核發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許可執照。
經電信總局許可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及其使用者,應依第一類
電信事業之規定申請租用電信機線設備。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
實施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者,如因業務需要,得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申請租
用機線設備,銜接不同電信加值網路系統。但不得藉相互接續作電路之單
純轉售或規避長途通話費。
經營許可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經電信總局之許可及換發執照。
經營者對於原核定之事業計畫書內系統架構圖、與國外加值業連線及分封
交換數據通信業務編碼計畫書變更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向電信總局申請核
准。
電信總局於必要時,得命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九年,期限屆滿前半年,經
營者應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繼續經營。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經營者擬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十日前報請
電信總局備查,並通知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