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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加值網路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電信總局對於經營電信加值網路業務之申請,經審查合於下列各款之規定
者,應發給電信加值網路系統籌設同意書:
一、財務能力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
二、技術能力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
三、設備水準與所申請之業務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