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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考試
第 二 節 考試之舉行
各種考試,戊、己等者由鹽務總局主辦,庚等者由各區主管機關主辦。(仍須呈准後舉行)但己等考試得視事實需要,由鹽務總局核准,授權各區主持代辦。其由各區主管機關主持之己、庚等考試,亦得視事實需要,分別授權其附屬機關代辦。
由鹽務總局主辦之各種考試試題,由鹽務總局頒發及評閱;其由各區主辦或授權各區代辦者,由各區主管機關依照本規則各項規定命題並評閱試卷。己等各種考試及庚等甄用考試辦理情形,應呈報鹽務總局備查。
各種考試命題閱卷及有關考試事宜,必要時得組設考試委員會辦理之。
各種考試舉行地點,除鹽務總局所在地外,得由主持考試機關,就左列原則酌指定:
一、戊等考試在甲乙丙等機關所在地舉行。
二、己庚等考試在戊等及以上機關所在地舉行,(但戊等機關仍須派丁等或以上人員前往主持)。
各種考試舉行時間如左:
一、甄用考試:視事實需要酌定。
二、升等考試:每年一月間舉行。
鹽務總局主持之考試,各屬應遵照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舉行,不得變更,其由各區自行酌定考期者,應依左列原則辦理:
一、考期應儘量利用星期例假。
二、同等而不同種類之考試,應儘量合併,同時舉行。
三、如與考人數過多,考場覓備困難,得分等分期舉行。
四、同等人員用同一試題考試者,各地應於同日同時舉行,不得互有先後。
變更鹽務總局指定之地點日期時間或違反本條第四項原則者,負責辦理考試人員,應受嚴厲處分,該屆試卷並應酌視情形,全部或一部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