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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十 節 升等
第 二 目 免試升等
己等及以下人員,具備左列各項資格者,得保請免試升等
一、年資悠久(在本機關服務七年以上)品德純良,才能優裕,卓著勞績,而有具體事實足資證明者。
二、敘本等最高級在一年以上並已補實者。
三、最近一年年終考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四、最近一年內未受任何處分者。
保請免試升等,應將被保人員品德才能及勞績事實,詳細列舉,由主管員負責依照填表彙保(表式見附錄五)倘所報不實,該主管員應予處分。
人員免試升等,以一次為限(庚等人員免試升充己等不得再請免試升充戊等)。
人員升等,除考試錄取者,得隨時遇缺辦理外,普通升等及免試升等,應於每年一月內,彙案列保,免試升等,一律須呈報鹽務總局核辦。
各區保升人員,必須確有額缺可補,不得因人添缺,或提高職缺,並應就被保人員學識,經驗,能力,品行,及年資各項,加具切實考語,列舉辦事得力事實,敘明考績情形,呈請核辦。
在未屆彙保時期,倘有空缺,亟待遴員升補,應以代理為限,戊等以上代理案件,應呈請鹽務總局核准,戊等及以下者,由各區照章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