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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1 條
各區保升人員,必須確有額缺可補,不得因人添缺,或提高職缺,並應就被保人員學識,經驗,能力,品行,及年資各項,加具切實考語,列舉辦事得力事實,敘明考績情形,呈請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