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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紡織品出口配額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稽查與檢舉
為加強紡織品配額之稽核及違規案件之查處,貿易局得會同有關單位對持
有配額之廠商進行稽查,廠商應予配合。
持有配額之廠商,應保存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交易文件:進口商訂單、信用狀或其他交易文件。
二、生產資料:進料證明、紡紗紀錄、織布紀錄、織片紀錄、裁剪紀錄、
車縫紀錄、品檢紀錄、包裝紀錄、出貨紀錄。
三、出口文件:商業發票、裝箱單、提單。
四、從事海外加工經紡拓會驗封之貨樣。
五、其他因稽查需要所應提供之文件。
廠商出口非其自行產製之紡織品,除應責成並協助其承製者保存前項第二
款生產資料外,並應保存符合第九條規定之相關資料或文件。
前二項之文件、資料或貨樣,應自紡拓會核發配額證明文件之次日起保存
二年。
紡織品違規轉運或違反第九條規定之案件,得向貿易局檢舉之;受檢舉案
件經查明屬實者,由貿易局按檢舉案件離岸價格 (FOB) 總價 (不包括
佣金) 之五分之一核給檢舉人獎金,但核給之獎金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前項核獎規定,不適用於貿易局、海關、紡拓會執行與配額管理職務有關
之檢舉人。
核給之獎金由貿易局編列預算支應。
前條檢舉案件,以言詞檢舉者,檢舉人應到場,由貿易局製作紀錄,交檢
舉人閱覽後簽名並蓋章或捺指印;以書面檢舉者,應記載下列事項,由檢
舉人簽名並蓋章或捺指印:
一、檢舉人之姓名、年齡、身分證號碼、住、居所及聯絡電話,或廠商名
稱、負責人姓名、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被檢舉之廠商名稱及地址。
三、違規事實及相關資料或線索。
前項第一款檢舉人資料,貿易局應嚴予保密。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或廠商名稱檢舉者,不予核獎。
數人共同檢舉而應核獎時,其獎金平均分配。
數人先後檢舉而應核獎時,由貿易局依其所提事證之程度分配核獎。
受檢舉之案件於處分確定後,由貿易局通知檢舉人領受獎金。
檢舉人自前項通知到達次日起,逾三個月未請領者,視同放棄。